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97411号“爱尚6+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60号
申请人:韩枫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7411号“爱尚6+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9123号“爱尚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51169号“爱尚小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75004号“爱尚零食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51305号“爱尚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66655号“爱尚简餐 LOVE IS A SIMPLE MEAL 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64151号“爱尚喜优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802864号“爱尚四季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889246号“爱尚跆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426389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366188号“爱尚零•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117612号“爱尚 S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410243号“爱尚 面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270343号“陆加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权利待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演员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中文“爱尚”,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虽然引证商标十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