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82634号“植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29号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634号“植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实际产品构成相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的误认。“植物甾醇”(简称“植醇”)为生物科技专用词汇,不被普通消费者所知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植物甾醇”的解释、产品包装图样、官网介绍、产品目录、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类似情形注册商标档案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植醇”是一种萜,有机化合物的一类,天然植醇为油状液体,广泛分布于植物中,可以用于制备、合成维生素E等。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或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