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92333号“企隆建筑qilongjianz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09号
申请人:甘肃企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2333号“企隆建筑qilongjian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454275号商标、第205121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