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婚戒M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827248号“超级婚戒M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74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7248号“超级婚戒M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8727629号“超级婚戒MLE”商标、第28726034号“超级”商标、第27078621号“一生只送一人MLE”商标、第27087866号“MLE1889”商标、第27160099号“MLE”商标、第30305422号“超级珠宝M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328100号“超级婚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手表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470239号“超级 2035 MIYO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以及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钟、宝石、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汉字“超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包含英文“ML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包含“MLE超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