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soft T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562304号“Texsoft T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17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2304号“Texsoft 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5921号“Soft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体现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VI、使用技术文案、媒体传播信息、技术平面呈现、百度等搜索结果、专利申请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Texsoft”中的“Tex”为“TEXTILE”纺织品的缩写,在纺织行业中的含义为特克斯支数制(每千米克数),另有“塑性涂料”之意;“soft”的中文含义为“软的,柔软的”。其与引证商标“Softtex”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如前所述,申请商标英文“Texsoft”的中文含义可理解为“纺织品柔软的”、“塑性涂料软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