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235061号“VIVI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66号
申请人:深圳艾尚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35061号“VIV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81320号“薇薇安vivian及图”商标、第29538209号“Sreps the future VILAI及图”商标、第26780121号“VIVIAN 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以及引证商标三在先申请并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VIVIAI”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vivia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VILAI”、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VIVIAN”在字母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