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495908号“QC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51号
申请人:量化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5908号“QC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342687号“清川Q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966545号“Q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