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mal Ayurve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89259号“Animal Ayurve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88号

       

      申请人:尤丽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259号“Animal Ayurv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2091号“MOKSHA JEEV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欧盟等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金山词霸上的检索结果、在美国的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Ayurveda”具有“印度草医学”、“印度传统医学”的含义,其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医学体系,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芳香精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及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Animal Ayurveda及图”与引证商标“MOKSHA JEEVAN及图”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