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02102号“STEADF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77号
申请人:永恒金融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102号“STEADF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7058号“STEADFAST The Strengt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19109号“STEADFAST group limit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2599号“Steadfas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175号“Steadfast CLOUT WHEN YOU NEED I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2374号“Steadfast STRENGTH WHEN YOU NEED 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STEADFAST”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标识“Steadfast”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投资者提供商业及市场研究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