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万家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1140054号“百万万家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62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美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第21140054号“百万万家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清洁能源(燃气)和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的低碳型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万家乐”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和主打品牌,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71337号“万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94218号“万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7351号“萬家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不仅摹仿注册了申请人的“万家乐”品牌,还摹仿注册了“好太太”品牌商标,其行为具有摹仿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引证商标一至三档案信息;
      3、争议商标档案;
      4、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
      5、申请人是国家标准的制定、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投身公益事业所获的荣誉证书及活动图片等材料;
      7、国内外领导人、友人对申请人进行参观的证明材料;
      8、部分媒体报道材料;
      9、“万家乐”产品部分店面图片、销量证书及杂志排名等证明材料;
      10、申请人2011至2016年审计报告;
      11、申请人2015至2017年纳税证明;
      12、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材料;
      13、申请人在展会、比赛中所获相关荣誉证书及活动指定用品证书等证明材料;
      14、“万家乐”系列产品及商标所获荣誉;
      15、“万家乐”商标驰名认定批复;
      16、“万家乐”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17、申请人被授予实用新型、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8、申请人维权材料;
      19、被判定与“万家乐”等商标构成近似而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决定、裁定;
      20、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
      2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而成,本身具有独特的含义,显著性极强。二、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现已有多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证据、相关案件商标信息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2件商标。其中,申请人所主张的第20068008号“好太太 我爱我家好太太 WAWJ”商标经商标注册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另有第33623220号“亿万万家乐 亿万万家乐 快乐亿万家”商标、第33626213号“百万万家乐 百万万家乐快乐百万家”商标经商标注册程序予以驳回;第37913482号“百万万家乐”商标、第33621198号“百万万家乐 百万万家乐 快乐百万家”商标已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百万万家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万家乐”、引证商标三的文字“萬家樂”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灯;冷冻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百万万家乐”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虽然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我局查明事实,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或是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形,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