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28517号“意毕泰咨询探索商业真相EBT
CONSULTAN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72号
申请人:意毕泰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8517号“意毕泰咨询探索商业真相EBT CONSULTANCY EXPLORE BUSINESS TRU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7109号“艺博堂展览空间设计E.B.T.EXHIBITION SPACE DESIGN”商标、第20578899号“EBT”商标、第32748104号“EB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EBT”与引证商标二“EBT”字母组成相同。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安全咨询、互联网安全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安全咨询、互联网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