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379758号“QUANT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42号

       

      申请人:路创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379758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供暖装置、电热窗帘、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603090号“量子”商标、第24475755号“Quantu”商标、国际注册第878802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381892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供暖装置、电热窗帘、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白炽灯、照明用发光管、荧光灯管、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红外照明装置、顶灯、微型灯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在“灯”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仍然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