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905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81号
申请人:李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596号“乌牛家WUNIUJIA及图”商标、第4974078号图形商标、第13058676号“安康乐及图”商标、第13708808号“卡弗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罐头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