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088296号“桐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54号
申请人:兰考桐筝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8296号“桐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消费者并不会因为申请商标“桐筝”中的“筝”,从而对除“筝”以外的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桐筝”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除“筝”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筝”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