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60108号“SYGIRL KOR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20号
申请人:自贡市思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0108号“SYGIRL KOR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KOREA”,译为“韩国”,为外国国家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外国国家名称的含义,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