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859669号“闵山贡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39号
申请人:安徽康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59669号“闵山贡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并使用“皇封闵山贡”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799515号“闵山贡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为了防止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茶叶、绿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茶叶、绿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预制谷蛋白”指定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茶叶、绿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食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