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96722号“go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23号
申请人:北京勾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6722号“go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8693号“GallerySystems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