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90493号“go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24号
申请人:北京勾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0493号“go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8886号“GIOZ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3698692号“GallerySystems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oze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GIOZEN”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