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 铺友PU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38445号“铺 铺友PU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29号

       

      申请人:知手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445号“铺 铺友P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4683号“E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41311号“小铺 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63704号“U 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85326号“铺 旅游铺 LVYOUP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铺”相对独立,较为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收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