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35518号“恋家 LIAN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24号
申请人:浙江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5518号“恋家LIAN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2195号“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2285号“LI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恋家”及拼音“LIANJIA”横向排列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的汉字“恋家”及引证商标二“LIAN JIA”,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压面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搅拌机、垃圾处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