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73306号“金星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21号

       

      申请人:吴银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3306号“金星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并不是某一烈士姓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在先已有“金星龙”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金星龙”,系革命烈士的姓名,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粉、去污粉等商品上予以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