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54419号“一米农服EMI AGRICULTURAL
SERVIC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19号
申请人:一米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419号“一米农服EMI AGRICULTUR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7517号“一米客服 YIMI CUSTOMER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83117号“一米兼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47673号“一米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08221号“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13698号“壹米艺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G740475号“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775008号“YIO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申请阶段被驳回,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之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注册信息、互联网上相关报道截图、有关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质量检测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一米农服”、字母组合“EMI AGRICULTURAL SERVICES”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一米农服”,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