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81762号“LITTLEO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17号
申请人:小橡树有机食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762号“LITTLEO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5471号“澳爱开 O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5505号“O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12068号“O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汤、炖熟的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部分驳回复审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汤、炖熟的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LITTLEOAK”,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的“OAK”,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酱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粉、婴儿奶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