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449636号“巨人网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红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49636号“巨人网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15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巨人网络”旗下“巨人游戏学院”相关使用证据;“巨人网络”旗下《仙侠世界2》、《月圆之夜》、《虚荣》等相关报道;“巨人网络”参展2015、2016、2017、2018年ChinaJoy相关报道等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内是否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文娱活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文娱活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内在“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教育”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