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08484号“春花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39号
申请人:广州懒猫木阳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484号“春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9548号“春花苑”商标、第16568540号“春花面馆”商标、第35978295号“春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植物养护、花卉摆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清洁、健康咨询、护理院、矿泉疗养、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春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植物养护、花卉摆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