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312346号“毛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95号
申请人:董方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葫芦岛口口力口贝水族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9312346号“毛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是对同行商家的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毛球”作为产品名称不能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且借此牟取不正当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淘宝恶意投诉信息;
2、申请人“毛球”产品的相关照片、销售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
3、申请人关于“毛球”的专利证书;
4、申请人宣传“毛球”产品信息等证据;
5、百度检索“毛球”的定义、网络关于“毛球”的介绍、淘宝等销售平台出售的“毛球”相关商品信息等证明“毛球”为行业内商品的通用名称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经营的店铺信息;被申请人属于正当经营,且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正常注册的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检索“毛球”的定义、网络关于“毛球”的介绍、以及淘宝等销售平台出售商品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毛球”已在水族池过滤器材行业领域广为使用,该名称已具有较明确的指向性,作为一种起到过滤作用产品的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认知,可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毛球”使用在水族池过滤设备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除水族池过滤设备外的核定商品上,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争议商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但未对以上条款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及理由,故,我局对以上条款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