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017061号“高传机电 HIGHDRI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53428号重审第0000000939号
申请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53428号《关于第19017061号“高传机电 HIGHDR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24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9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并由我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判决认为,本案引证的第18718529号“HIGHER DR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8]第000004068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并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第1652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对该项事实进行了公告。
根据最高院判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