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生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570917号“九生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九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70917号“九生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68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信件,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从而被商标局撤销了。现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投入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实物证据):
      1、礼品袋、红包袋、产品宣传册、围裙、购物袋、方便袋信封的实物;
      2、展会照片、app商城截图、广告牌照片、河马活动等照片;
      3、广告合同、网络推广平台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3年5月20日。2015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上海汉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又于2017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上海九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礼品袋、包装袋等实物与活动照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广告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微盟软件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晚于复审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