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379347号“爱心果Aixin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34号
申请人:广州市品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379347号“爱心果Aixin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013493号“爱心果AIXIN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第27113919号“Ai Xin 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12813783号“爱心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寻找赞助”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907589号“爱心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寻找赞助”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