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120949号“老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27号
申请人:山东永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0949号“老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943488号“老味坊Lao Wei Fang及图”商标、第17404426号“老味及图”商标、第29044816号“林家 老味LINJIA LAOWEI及图”商标、第23742397号“老味儿 磨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税款准备、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老味”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部分“老味”以及引证商标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老味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