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雲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378260号“大雲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18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菊香诚信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378260号“大雲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71720号“云号SHANG YUN 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咖啡”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糕点”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