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365.FARM 叁陆伍農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23342号“WWW.365.FARM 叁陆伍農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57号

       

      申请人:北京翼翼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3342号“WWW.365.FARM 叁陆伍農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7608号“上海叁陆伍超市有限公司Shanghai Every Day Supermarket Co.,LTD”商标、第9750313号“Every Day365及图”商标、第28136399号“EVERYDAY VALLE365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42564号“365及图”商标、第28136391号“365”商标、第8506626号“绚丽365COLORS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叁陆伍”,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365”相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