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41355号“農場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56号

       

      申请人:北京翼翼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1355号“農場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2412号“农商在线及图”商标、第11222102号“farmlink及图”商标、第20795942号“農場A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中“farmlink”含义为“农产链接”,申请商标“農場在线”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農場”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