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73865号“四季云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46号
申请人:仁寿县双天酒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865号“四季云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1080号、第13646150号、第347327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财务年审报告、纳税证明、厂房、店面、设备照片、企业荣誉、电视台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