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82906号“至锐Zhi 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53号
申请人:焦作百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2906号“至锐Zhi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至锐Zhi Rui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2776号“志润ZHI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