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IV AV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583号“LIIV AV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43号

       

      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583号“LIIV AV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92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638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0689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191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30695号“AVON NEW 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30692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71936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71929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设立证明及地址变更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