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课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144805号“完美课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51号

       

      申请人:广州市拔萃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4805号“完美课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558号“完美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80196号“完美孕育WANMEI YU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4050号“完美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24962号“完美康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56771号“完美诊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2574011号“完美商城 中国在线商城WANMEI·SHA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美课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完美”,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