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变云解字CLOUD S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07841号“72变云解字CLOUD

    S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48号

       

      申请人:西安莲湖不器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7841号“72变云解字CLOUD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2997号“娱乐七十二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72变”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七十二变”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