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 Quas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716382号“Baby Quas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08号

       

      申请人:昆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716382号“Baby Quas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在美容光疗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30016号“Baby Quasar”商标、第21202908号“BABY QUAS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