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12604号“美家优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97号
申请人: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2604号“美家优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8259号“美家优宝”商标、第34248702号“美家”商标、第34609024号“美丽优团及图”商标、第34283151号“美家优选”商标、第32856355号“美物优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在相应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进,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美家优团”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美家优宝”、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美丽优团”、引证商标四汉字“美家优选”、引证商标五汉字“美物优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服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