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48819号“格子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05号

       

      申请人:中山立方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8819号“格子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7286号“格子网拍及图”商标、第13131748号“格子 为暗黑而战 RPG及图”商标、第7698068号“格子视觉及图”商标、第22532286号“小格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格子网”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汉字“格子网拍”、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格子”、引证商标三汉字“格子视觉”、引证商标四汉字“小格子”核心词汇均为“格子”,上述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服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