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83285号“顶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07号
申请人:海盐顶优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3285号“顶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3383号“顶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等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决定,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时,且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