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S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796281号“ECOS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25号

       

      申请人:宝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281号“ECOS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0051号“ECO”商标、第3860829号“ECO及图”商标、第4572661号“EcoTech”商标、第1784451号“LC eco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ECOSY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ECO”、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EC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ECOSYS”与引证商标三“EcoTech”、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ecosy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熔炉的安装与修理、锅炉清洁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供暧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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