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4085751号“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啊哈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85751号“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7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啊哈娱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啊哈娱乐(上海)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085751号第32类“哈”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在第32类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称已由“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变更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页;
      2、京东网站销售截页;
      3、天猫网络销售截页;
      4、部分媒体对“哈啤电竞军团”成立的报道;
      5、微博“一起TP一起哈啤”搜索结果;
      6、在先决定和法院判决;
      7、产品包装委托协议邮件及设计图片;
      8、“精粹冰纯”拉盖啤酒的首发仪式报道;
      9、被申请人微信和微博宣传截页;
      10、户外广告和视频广告及新闻截页;
      11、被申请人广告排期、营销活动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内。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上述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于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名义历经变更,现名义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及天猫网络销售证据、部分媒体报道在指定期间内,所示标识为“哈”,所示商品为“啤酒”。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啤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与“啤酒”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且上述商品与“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