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834534号“细胞鼎及活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3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4534号“细胞鼎及活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及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细胞鼎及活泉”,将其使用在指定的物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