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242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33号 - 申请人:江门市花芸雅香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24244号“Y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33号

       

      申请人:江门市花芸雅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4244号“Y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4819号“文豪家具 YY WENHAO FURNITURE及图”商标、第13468532号“YY”商标、第12373205号“亿越企业 YIYUEQIYI YY及图”商标、第24831274号“毅阳 YY YIYANG及图”商标、第3482777号“源源YUANYUAN 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YY”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独立认读部分“YY”、引证商标二“YY”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