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l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26273号“Resili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44号

       

      申请人:宣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6273号“Resil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含义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母公司已在美国注册“Resilience”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的文章、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其他企业宣传资料、商品包装图片、进口涂料备案书、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Resilience”,可译为“弹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底漆”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和“Resilience”商标在美国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