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05211号“妙香汁MiaoXiangZ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46号
申请人:温州市妙香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5211号“妙香汁MiaoXia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04002号“妙香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以及企业简称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或注册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协议、合同、发票、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异议申请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妙香汁”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两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