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APIDFLA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115855号“R APIDFLA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00号

       

      申请人:上海速焰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5855号“R APIDFLA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3280号“R1920”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