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家族尤威尔酒庄 Hamilton's Ewell Vineyar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53573号“汉密尔顿家族尤威尔酒庄

    Hamilton's Ewell Vineyar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40号

       

      申请人:汉密尔顿家族尤威尔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573号“汉密尔顿家族尤威尔酒庄 Hamilton's Ewell Vineyar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5435号“汉密尔顿 HAMI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密尔顿家族尤威尔酒庄 Hamilton's Ewell Vineyard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密尔顿 HAMILTON”,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